据央视新闻,中国机构编制网10日晚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明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有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策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意见。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
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等等。
规定还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内部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专业精湛、清正廉洁的监管铁军。
按照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立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规司、统计与风险监测司、科技监管司、公司治理监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机构准入司、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非银机构监管司、银行机构检查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机构恢复与处置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财务会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等27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其中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等均为新设置的部门,资管机构监管司等多个部门则在原部门的基础上进行了职能合并、调整等。
此外,规定还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稽查总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方案显示,科技监管司拟定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置监管等工作,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事实上,原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的职能即与信息科技相关,进一步设立科技监管司凸显了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性。
公开信息显示,早在2012年,原银监会也曾设立信息科技监管部,该部门负责制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政策,指导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开展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处置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开展银行业标准化相关工作以及原银监会信息科技风险防范工作归口管理。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显示,资管机构监管司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原银保监会此前主要监管的资管机构包括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职能分别在信托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三个部门。
金融监管总局信息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信托机构有67家,银行理财公司31家,保险资管机构32家(6月末以来新增2家)。
方案显示,金融机构准入司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结构布局,对机构及其经营事物的规模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
此前,金融机构的准入分散在各个内设机构,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负责股份行、股份行理财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负责城商行、城商行理财公司的准入,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负责农商行、农商行理财公司的准入,信托监管部负责信托机构的准入等。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准入司还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此前这一职能也分布在各个内设机构,这凸显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方案显示,机构恢复与处置司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方案显示,行政处罚局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审理意见,组织听证和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而原银保监会是直属事业单位,二者差别在于有没有行政主体地位,行政主体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如处罚权,而直属事业单位的处罚权需要授权。
行政处罚是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等五大监管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管理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的重要手段。为利用好这一行政职能,今年9月发布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规划显示,今年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根据方案,大型银行监管司承担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此前,这些职能分别在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且此次合并后职能减少了准入管理(转入到金融机构准入司)。目前政策性银行有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2家,开发性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1家,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为工农建中邮交六大行。
同时,与大型银行监管司相同的还有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其承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此前这些职能分别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目前股份行有12家,城商行有125家,预计后续随着城商行的进一步合并重组还会减少。
此前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央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央行“三定”方案显示,央行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原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职责,划入金融市场司。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还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规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证监会。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一是内设机构名称出现明显调整,由“部”变为“司”,比如“发行部”调整为“发行监管司”,“公众公司部”调整为“公众公司监管司”等。
二是调整前,证监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调整后,证监会机关设19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同时,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行政编制170名,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5名,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
上述19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综合业务司、发行监管司、公众公司监管司、市场监管一司、市场监管二司(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上市公司监管司、期货监管司、债券监管司、稽查局、科技监管司、法治司、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会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此前,证监会党委召开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结会议,会议明白准确地提出,树立鲜明用人导向,进一步健全干部选育管用机制,建强堪当重任的高素质监管干部队伍。坚决扛起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深入推动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进一步巩固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严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