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中机关职责有哪些变动?_安博体育登录入口_安博体育最新登录地址-安博官网APP入口
【审计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中机关职责有哪些变动?
发布时间: 2024-06-15来源:安博体育登录入口

  (一)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做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做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做专项审计。

  (三)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做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做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做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做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