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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这些情形检察人员将被追责
发布时间: 2024-07-27来源:安博体育登录入口

  中国网7月24日讯(记者 赵晓雯)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2023年下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对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员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为加强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最高检对2020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与《若干意见》同步印发实施。

  史卫忠表示,修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最大的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分别是目标和原则、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司法办案职权、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检察权管理机制以及附则。

  史卫忠指出,《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与立法规定保持一致,并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同时也加强了相关工作和机制的系统性、全局性、协同性。在职权配置方面,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既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又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的要求,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此外,《若干意见》还持续深化巩固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为充分的发挥领导干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引领带头作用,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为了逐渐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分别是总则、责任追究范围、管辖和受理、责任调查和认定、责任追究和救济以及附则。史卫忠表示,《条例》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

  进一步健全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健全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机制,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需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健全了司法责任调查机制,对调查组开展工作的方式、调查事项等作出具体规定;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

  “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简单以发生错案结果追责,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和法规修订、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史卫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