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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的最终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方式
发布时间: 2024-05-29来源:安博体育登录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的最终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红红脸、出出汗”。所谓“红红脸、出出汗”,是指对有职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免于处分,而是代之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对这种方式,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上述处理,也能委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述单位负责人代为作出。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政务处分。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问责。问责的主体是监察机关,或者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问责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问责的情形是领导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管理失之于宽松软,该察觉缺陷未曾发现,察觉缺陷不报告不处置,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正真获得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问责的方式是,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移送起诉。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现有公诉部门负责,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的最终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建议。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遇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相关的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案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些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