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人政治本色。(《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管理体系。(《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员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十条)
7.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什么责任,谁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什么职责?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9.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什么监督,又强化什么监督?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10.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什么?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察觉缺陷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有一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些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11.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哪几个方面的状况?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12. 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哪一些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明显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14.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的重点是什么?要不要公开?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些范围内公开。(《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
15. 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哪些事项?不如实报告有关事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17. 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承担的具体任务有哪些?
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察觉缺陷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真实的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未曾发现是失职,察觉缺陷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未曾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
25.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哪些机构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做监督?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国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
27.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利用哪些手段拓宽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认真真地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立即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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