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玉环市审计局送达的玉环市审计局关于玉环市公共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玉审企调报〔2023〕16号),指出了投资决策管理和建设程序履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建设管理、投资绩效、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我单位对审计察觉缺陷进行研究和分析,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及下一步整改计划报告如下:
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实施的格律诗人才部落建设-山里农庄项目室外配套工程(合同价174.84万元)、格律诗人才部落建设-老村区域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合同价171.58万元)、龙溪共富振兴“山里红”文化旅游村落项目-研学区域室外配套工程(合同价169.22万元)、龙溪共富振兴“山里红”文化旅游村落项目-环线道路和溪坑设施改造工程(合同价174.09万元)等四个专项债子项目,在实施阶段均未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直接依据工程现场编制预算和施工。不符合《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号)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建设价格”的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一)将上述项目统一纳入龙溪共富振兴“山里红”文化旅游村落项目实施初步设计审批,2023年10月完成市发改局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二)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委托设计单位做施工图纸设计。(三)明确下阶段所有项目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020年至2022年,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专项债工程中49个子项目的设计、监理业务分别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公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分支机构,涉及合同价156.5万元。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继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的资质审核,杜绝任何资质条件不完善的发包行为。
龙溪镇文化旅游(一期)EPC等两个项目的总承包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均未按合同履约到岗;龙溪镇文化旅游(龙溪夜间经济)EPC等三个项目总监也未到施工现场履职。监理期间,有一名项目总监已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符合《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建〔2018〕110号)第十二条“招标工程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离岗”的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对相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严格规范工程管理制度,加强抽查监督,杜绝负责人擅自离岗和违规变更注册等事项。
2020-2022年,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收到专项债资金拨款62000万元,账面支出44602.28万元,年末账面结存17397.72万元。经审计,龙溪经济发展公司以政策兑现名义将专项债资金下沉存放于花岩浦村等8家下辖村集体对公账户中,涉及资金28196.98万元。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我镇经过仔细核对后,截至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沉淀资金为26031.19643万元,而非审计所反馈的28196.98万元,其中差异的2165.78万元为我镇后续审批支出或已阶段性回收,而并非为资金沉淀(相关情况已向市审计局作出说明)。
截至2023年1月止,龙溪镇政府收到各类应付工程款票据17笔,金额共计140.18万元,相关票据在完成财务报销审批手续后一直存放在财政办和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手中,未进行入账登记处理。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相关会计人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尽快将应付工程款票据统一收回,进行入账登记处理,目前入账3笔。
2021-2022年,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村集体对公账户的专项债资金孳息243万元,一直未予收回。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第六点 “……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我镇根据拟处理意见第一时间跟进处置,截至2023年7月10日,存放在10个村集体的专项债政策预付款已全额收回。截至2023年9月15日,已收回全部专项债收益金额,共计3067136.97元。
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专项债资金存放于村集体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专项债资金被小密溪等3个村集体多次挤占使用,日占用金额最高达到128.4万元,其中:小密溪村22.87万元,龙兴村74.41万元,山里村31.12万元。不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号)第三十条“债务责任主体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的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我镇在2021年9月班子换届后,我镇在资金监管上逐步规范,一方面于2022年4月6日调整龙溪镇财务内审内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另一方面,于同年4月29日委托台州宏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龙溪经济发展公司拨付至各村的专项债资金进行咨询审计,保障村级使用专项债资金过程中的合理合规性。同时,我镇与农商银行建立起联动机制,设立资金警戒线,银行工作人员会根据账户余额及时提醒我镇相关负责人。此外,我镇三资办与农商银行加强联动,完善村级资金使用审批单制度,实时开展资金动态监管,并依据专项债存放余额设置资金监管警戒线,严格预防资金挤占现象,后续没有再次发生资金挤占使用的情况。另外,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又于2023年8月将村集体专项债沉淀资金全部回收,并进一步完善财务内审内控机制,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相关情况已向市审计局作出说明)。
2021年12月,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山里村租入山里农庄用于龙溪镇文化旅游专项债项目经营投资,租赁房屋面积为1043.31㎡,租金评估价225355元/年(不含税),租赁期15年。2022年1月,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山里村一次性支付租金338.03万元和税金16.9万元。经审计调查,山里农庄地上建筑物由玉环市沃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沃农公司)投资建设,山里村通过转租方式出租给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仅向沃农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50万元,山里村截留租金收入288.03万元。不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的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我镇认为龙溪经济发展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责山里农庄租金评估,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评估机构的反馈,其确定评估价格的方式是综合考虑周边环境、周边市场价格、评估对象配套齐全便于经营、仿古式庄园建筑成本效益等因素,结合周期较长一次性支付、年租金不再梯次递增等原因确定。该评估机构独立出具评估报告,不存在受干扰现象,评估取价原则合理。此外,我镇认为不存在租金损失的情况,龙溪经济发展公司是承租方,山里村经济合作社是产权人,两方签订协议,龙溪经济发展公司按照协议规定向山里村经济合作社支付租金。山里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租金收入,应认定为村集体经营收益,可按照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执行村级三资管理规定正常开支。另外,我镇也取得山里农庄稳定使用权,完成了项目改造提升,正在对外招租,因此并不存在租金损失的问题(相关情况已向市审计局作出说明)。
2020年至2022年,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小额工程中有20个专项债子项目未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涉及合同价2999.04万元;龙溪镇政府及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单项价200万元以上的标段工程有7个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涉及合同价6888.15万元,其中: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的龙溪镇文化旅游项目一期EPC总承包和水暖阀门产业创新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一期EPC总承包等两个专项债项目,涉及合同金额5482.86万元。不符合《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号)第十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针对100万以上项目未立项情况,我镇下阶段将积极进行找补,针对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情况,我镇积极对其进行整改,龙溪镇浦港路改造提升工程之前也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实施工程,后对其就行补充办理,2023年7月已完成手续补办。后续还涉及到需要办理许可证项目工作,我镇将积极依规定进行办理。
2020年,龙溪镇政府将污水零直排人工前期排查和管道检测服务项目拆分成11个标段进行邀请招标,分别发包给台州市汇通管道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涉及合同金额164.4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我镇以后凡是涉及到管网人工排查和管道检测服务项目的,将不同时间段、不同村级、不同区块的项目,同一整合成一个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性谈判。
2021年2月,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龙溪镇产业数据服务平台软件服务采购及实施项目(预算价1029万元)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下列评分标准:投标人具备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机构、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4名以上全职员工的得10分;投标人不具备但承诺中标后7日内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机构、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并常驻不少于4名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社保员工的得5分;其他不得分。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点“整治范围和内容……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的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项目由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招标并出具相应合同,经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审核修改后送至中标单位签订。
2021年底,龙溪镇政府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将工程咨询服务类项目发包给台州恒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实行政府采购。经审计,2022年全年咨询服务类业务实际仅委托给台州恒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一家单位,支付咨询费30.06万元。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的有关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2023年8月,邀请7家单位参与玉环市龙溪镇人民政府、玉环市龙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度造价咨询服务入围项目,服务期为2023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入围五家单位。
2017年11月,龙溪镇政府将渔业村工业点后方崩塌隐患边坡治理工程(合同价260.25万元)产生的土石料交由施工单位负责销售给采石场。工程发包时削坡预算方量500m³,完工结算方量达到56900m³。2022年6月,龙溪镇班子会议商定,将施工单位外销土石料直接抵减工程造价352.63万元;2019年,玉环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龙溪镇政府实施法山头两个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程,龙溪镇政府将矿山整治多余石渣协议销售给干江滨港工业城、龙溪经济发展公司和村集体用于工程建设,应收石渣款1096.25万元,已收200万元,应收未收896.25万元。不符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第三点“……矿产品除本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的规定。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目前针对废弃矿山的石渣款,已联系城建集团对干江滨港工业城进行追回,下阶段,我镇将严格遵守石渣开挖等相关项目法律和法规,在公共资料交易买卖平台进行公开竞争方式处置,或者将类似项目委托给有经验及有开发资质的国有公司进行开发。近期即将启动建设的还有龙溪镇凤凰村渡头片村民住宅山体整治项目,我镇将该项目的山体开发委托给玉环市交投集团进行开发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