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理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与方法_审计服务_安博体育最新登录地址-安博官网APP入口
审计机关审理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与方法
发布时间: 2024-12-09来源:审计服务

  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是审计机关和审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审计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审计实施过程、定性、取证、处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切实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日起实施的新《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正式确定了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操作规程。由此,审计机关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是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有关的资料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的审计机关内部依法监督行为。其目标就是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审理工作质量控制涉及审计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评价定性和处理处罚恰当等多元素内容,覆盖审计全过程。围绕审理工作目标,审理机构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标准、范围、内容和程序,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审计审理制度的建立,规范和约束了审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结束了以往由处室、分管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定性和处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保证了审计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审理工作按照“把好关、服好务”的基本原则,在审计机关内部发挥着纠错防弊的“免疫功能”作用。纵观全局,审理制度的建立,为提高审计项目的实施质量,规避和减少审计执法中因审计行为不当引起的行政复议,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成果含金量,切实维护审计的公信度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质量保障。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指导审计规范作业和技术操作的标准。《审计准则》强调了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评估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通过符合性测试,在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是审理工作内容的主要衡量尺度,审理人员依据对形成审计结果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以及审计人员完成现场工作记录中反映的审计内容,来判断审计实施方案中预定的审计内容是否落实,从而为审计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证。审计实施方案内容的审理要紧紧围绕编制内容是否有助于实现审计目标并符合程序要求,重点是否突出,基本要素是否齐全,且具有可操作性;方案所确定的审计内容是否全面,采用的审计方法是否先进、可行,人员的组成、分工是否合理,时间安排是否紧凑,是否考虑了审计事项的复杂性、重大性和重要性;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内容时是否编制了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过审批。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要重点关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防止审计实施方案流于形式,出现报告与方案“两张皮”的现象,审理的目的旨在保证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与重点内容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二)审计证据与审计记录的审理。《审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审计证据的获取方法、内容和可靠性,强调了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关注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记录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记录审计过程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记载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以写实的手法对过程进行了具体描述,并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在审计报告中得以反映,检查有无遗漏的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底稿对问题的表述内容要有审计证据的支持,审理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要求审计组补充证据。对审计证据的审理重点是支撑审计结论的证据是否具备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即取证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三是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即在保证审计证据质量的前提下,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四是审计证据的合法性,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同时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审理。审计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审计作业标准和定性处理标准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法学理论,法可以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类。程序法就是对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订的监督、诉讼的作业程序的规定。实体法是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实上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的法。在审理工作实践中,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所反映问题引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审理人员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和公认性,也就是说衡量与定性引用的法律法规必须准确、恰当。在审理过程中如遇与审计人员引用标准不一致时,审理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其引法原则应该为有上位法不引用下位法、有近期法不引用远期法、有专门法不引用广普法的原则。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审理,除了要求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丰富运用职业判断工作经验以外,还应熟悉和掌握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和完成审理工作任务。

  (四)评价与定性、处理处罚标准的审理。根据职业判断标准,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发表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围绕项目审计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虽然要回答健全、基本健全和不健全或完成、基本完成和没有完成,但是要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审理更要关注审计过程未涉及或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评价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矛盾的内容,对没有查清的事项不轻易发表评价意见。杜绝审计人员抄搬被审计单位工作总结妄自评价的问题。对某些已有评价标准的如:外资、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审理时,要对评价内容是否与审计证据相符进行重点关注。在审理定性、处理处罚资料时,审理人员应逐一核对审计人员引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正确性。特别是定性与处理的材料,不能仅凭审计人员引用的文件内容来判定,审理人员必须查阅原文条款进行核对,确保所引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对问题的定性与处理,审理人员即便是行使自由裁量权,也要符合法规的立法本意,不能任意为之。要充分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把握尺度,不得超出或低于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在审理过程中遇有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情况,审理人员要引用有关规定说明认定不当的原因,提出存在的错误所在,并提出正确的定性与处理意见,反馈审计组。除此之外,为统一处理处罚尺度,审理人员对常规性和普遍性问题的定性与处理处罚,还应参照以往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标准,避免出现畸轻畸重,多重标准。

  (五)审计程序的审理。审计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结束四个阶段。可以说审计程序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的路线图,审计人员从方案的编制、发送审计通知、实施现场审计、到撰写审计报告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准则》从多层面规定了审计程序内容。因此,审理审计程序的有效执行,关系到审计质量和风险问题。从“把好关、服好务”的角度,审理工作应本着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认真复核审理审计程序的每一个细节,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项目材料反映出来的审计程序上的问题,凡能够纠正的必须纠正;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要尽快补救;已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也要指出来,以供今后借鉴。审计程序审理贯穿于审计准备、实施和报告全过程,面对经济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就要求审理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审理工作职责,查疑补漏,采取各种风险和质量控制对策,降低固有审计风险。

  (一)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结束后,将审计作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含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最终意见)交审理部门审理。

  (二)审理部门按审理标准对收到的审计项目材料进行全面检查,一般情况下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理部门对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应与审计组沟通;双方一致认为存在不足的,返回审计组重新形成材料;双方有不同意见的,形成审理意见书,交分管厅领导裁决。

  (四)审理部门认为材料合规时,对审计结论和决定进行审核,认为材料有缺陷的返回审计组所在处室重新补证,如果出现不同意见,审计组所在处室仍然坚持资料无缺陷意见,双方不能达到共识和一致意见的,审理应形成审理意见书,连同审计结论和决定等资料一并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审计业务部门收到审理意见书后,提出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及时反馈审理部门。

  (六)审理部门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连同审理意见书交分管厅领导审阅。

  (七)分管厅领导根据审理意见书对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同意审计报告的,签署同意的意见,返回审计业务部门;不同意的,提出具体意见,交审计业务部门修正,审计业务部门修改后,直接送呈分管厅领导审阅,不必再通过审理部门。

  (八)审计业务部门接到分管厅领导审定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草稿后,随时准备提交厅审理会。

  (九)厅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审理会议,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由审理部门形成书面纪要,交由业务部门,最终形成审计结论和决定。

  (一)审计业务部门送交审理部门的材料。应包括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底稿及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领导本人对审计报告的最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审计业务部门的复核意见书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材料。这些材料应当反映出审计项目的作业程序的各个环节的操作情况和审计定性与处理的依据。为了明确责任,防止丢失,审计业务部门与审理部门交接材料时应填制交接单,列明材料的名称、内容、份数、交接人员和时间。

  (二)审理部门接收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审理程序和标准做复核审理,对存在的问题做好审理记录并与审计组所在处室进行沟通。审计组所在处室同意改正的,由审计组所在处室按审理意见改正,并将改正的材料交审理人员重新复核;对审理持不同意见,由审计组作出具体的书面说明,交审理机构。

  (三)审理人员应对审计组提供的项目审计材料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条文认真衡量。审理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根本保障,所以依法是唯一的审理标准。在审理过程中遇有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情况,审理人员要引用有关规定说明认定不当的原因,提出存在的错误所在,并应提出正确的定性与处理意见,这也是审理工作重点所在。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力争把问题消灭在事前。

  (四)审理机构根据审理记录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要形成《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书不仅反映审计组已经纠正的问题,也反映审理部门对于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问题的看法,以及审理部门对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表示认可的意见。审理意见书要经具体审理人员和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以示负责。

  (五)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结论性文书的起草。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送交审理部门核稿。审理机构对语言文字结构和行政公文所要具备的要素应予重视。因为审计结论性文书是对外发出的行政公文,要按照行政公文的规范形成。核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要与审计组所在处室沟通。审计组所在处室同意纠正的,由审计组所在处室修改;审计组所在处室不同意纠正的,双方都形成书面材料,说明理由,交分管厅领导裁决。核稿工作也要形成核稿意见书。核稿意见书形成后,

  (六)审理意见书形成。要连同审计组所在处室书面意见附在审计报告后面,送交分管厅领导审定,分管厅领导就收到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调阅相关材料并听取审理和审计组所在处室双方意见。分管领导审阅报告的目的,既要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审计的过程、定性处理事实依据,判定审计组所在处室与审理机构审理意见是否正确,也要对双方有争议的审理项目,提出自己的审理复核意见并通知审理机构,审理机构应按照厅领导把关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从审计组到审理委员会审理实现和发挥了五级审理作用,充分体现了审计机关质量控制的严谨细致的审理工作程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了审计风险。

  (一)建立和完善审理操作规范体系。近年来,通过开展审理工作实践,在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在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由于对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一个比较可行的参照体系,更多依赖于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而不同的项目审计人员因其对适用的法律、法规认识和理解不尽相同,引用的法规呈多样化,失准率比较高,且因对问题轻重的判断不同,导致“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要对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这就需要查阅大量的案卷,逐条查找比对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工作任务繁重而且很难掌握统一的尺度和判定标准,这就需要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审计项目,更要关注本级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机关实施的同类审计项目定性和处理结果,以保证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统一定性、统一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处罚尺度,规避审计风险。由于没有统一的参照标准,审理工作既繁重又烦琐。为改进和创新审理工作方法,提升审理工作质量,现实工作需要我们研究和探索制定一定区域内统一的审理工作操作规程,规范审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标准,便于审理人员掌握统一的裁量标准,保证了审理工作质量,也可提高工作效率,使审理人员从繁重的案卷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抽出更多的时间来研究分析深层次问题,更好的发挥审理工作职能作用。

  (二)完善审计项目的审理会议制度。实践证明,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召开审理会议,可以避免审理人员形成独断的审理意见,增加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主要针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的全面性,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正确性以及对审计事项评价的科学性、恰当性做全面审核和评价。但实践中,审理委员提出的意见是多重性的,因此记录起来比较困难,很容易遗漏。为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定性处理意见,可采用录音等现代化设备与审理人员、业务处室和办公室记录人员共同做好与会人员发言记录,会后归纳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保证审理委员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性质对审理人员的专业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因此配备思想作风过硬,个人综合素养强的审理人员从事审理工作是审计事业的需要。在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上,市以上审计机关要加强专业审理人员的选配,从专业资质、工作经历、业务素质及综合能力等方面提高审理人员的选配标准;在县级审计机关人员编制紧张的情况下,要配备兼职审理人员,兼职审理人员应是一些专业审计领域(如金融、工程、财政等)的行家能手,在开展这些专业审计项目的审理时,作为业务能手充实到审理人员队伍中,参与审理工作,才能提出高质量的审理意见,有效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因此,要避免审理工作形式化,就必须要加强审理人员的审理工作上的能力和专业相关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审理人员业务素质,以适应审理工作岗位的更加高的要求,保证和逐步的提升审理工作质量。上一篇:开鲁县将监督关口前移充分的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摘自2013年《内蒙古审计》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