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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制桶(430)我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怎样进行的?
发布时间: 2024-06-13来源:党群动态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随着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体制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经历了一个一直在变化、发展、完善的过程。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随着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体制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经历了一个一直在变化、发展、完善的过程。从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三大规程”、“五项规定“管理模式,到八九十年代的“十六字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到目前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格局。

  1956 年5 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作业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以及《国务院关千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简称“五项规定”)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同时迅速将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初步建立起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在20 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我国实行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就是企业要负起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要对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行业管理”是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本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检查,防止职工伤亡事故和开展职业病防治。

  “国家监察”是依照国家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强制力,国家授权劳动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监察职责。

  “群众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社会团体、派、新闻单位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

  2011 年11 月26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待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明确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上述五个层面互相补充,共同作用,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密规范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

  “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关千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责任,实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或经营方式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按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政府.所属部门必须按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分别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企业全面负责”是指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对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同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群众参与监督,首先是指各地区的工会和企业工会组织要依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实施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其次是要发动广大从业人员认真行使和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企业依法搞好安全生产。第三是城乡社区基层组织的社会监督,遍及城市、乡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监督的社会力最,《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是社会举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关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全社会广泛支持“是指要发挥各社会团体、派、新闻单位等全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还包括社会舆论、新蜘闻媒体等各个层次、各种方式的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包括: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

  (4)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

  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公安、质监、卫生、建设、交通、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包括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其管辖区内具体负责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消防、剧毒品、爆炸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质最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海事部门负责海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海洋渔业养殖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交通、旅游、国土资源、工商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对本行业(领域)实施行业管理的同时,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来管理和指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