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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消费者权益变异及其对策——保险业负面影响透析
发布时间: 2024-07-05来源:党群动态

  】 本文作者通过湘鄂边七县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况调查,掌握了坚实的第一手资料,从多学科贯通的大视野分析问题,从不同角度列举典型事例,概括导致出现的负面影响,纵剖横析根本原因,并提出强化依法治理、量化规范、细化管理的新观念,对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等诸方面,提出众多新思路。

  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如何,事关国计民生、社会和谐大局,越来越引起保险业界的关注。特别是保险消费者权益,因种种“有害素”的侵蚀,使其产生变异,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大有危害党群关系、社会和谐的不良后果。笔者选定湘鄂边七县市做出详细的调查,从中得到众多可贵资料,现就保险消费者权益变异及导致的负面影响,作适度披露,并就其根治方面谈谈一孔之见。

  调查中,获得保险消费者权益变异事例数百件,按不同方式归类,多寡不一。现就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者,扼要反映如下。

  工商户陈某,2005年购买三年缴分红保险一万元,按当时业务员提供《计划书》年红利是保费的10%,且为复利。她自己盘算,计缴保费三万,不计复利也有几千上万元红利,不由得喜上眉梢。去年,陈某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兑红利,结果不到1000元,远不如以此作本钱购买百货销售的一月利润。陈某性格暴躁,大怒起来,大骂“保险公司是骗子”、“坑害老百姓”等,当时围观数十人。为防不测,公安“110”、社区“治调会”相继到场解劝,反复告知是“现金价值分红”,不是“保费分红”,加上一位公安民警与她是亲戚,当时的事态勉强平息下来。但她心中的怨气始终未消,逢人便讲“保险骗人”这本“经”,并主动劝说她的亲友不要买商业保险,避免和她一样吃“后悔药”。以致商业保险工作在该社区也难开展。

  张某购买某保险公司一份“健康险”,不幸一年后得肺炎住院,想起当初担任保险代理人的侄媳妇推销保险时说的话:“有病住院就赔”。她让女儿挂电话向侄媳妇询问,数次督促之后,侄媳妇找到张某时任乡政府干部的女儿求救:“大姐,大妈买的是大病医疗保险,肺炎住院不属理赔范围,当初我的承诺兑不了现。”乡干部考虑再三,姑嫂各承担一部分,让老人满意。侄媳妇自掏三百元,说是公司“慰问金”;女儿将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自己认了,善意告诉老人说是保险公司报销的。此事虽过去了,而带来后患无穷。该乡境内,商业保险销售从此出现“肠梗阻”:这位乡干部分管计划生育,老人住院保险公司未赔的事,在村组计生干部中传开,进而波及到部分育龄妇女,使该乡不少保险代理人成为“不受欢迎的人!”

  笔者调查中,被调查者讲述一件亲见事例:堂兄弟南下打工,寄回五千元,让伯父存入银行,以备结婚购物。老人在银行存款时,有关人员说:“您一年存5000元,三年就是15000元,加上高利息,保您满意。”随后,给他一张单子,让他签字。第二年,其老伴生病住院,急需交款,儿子从外地打回电线元先救急。老人来到银行取款,银行人员告诉他,到某保险公司去退保。老人不明白:“我在银行存钱,与保险公司何干?”众人相劝之下,他来到某保险公司办理,公司将其作退保处理,老人的5000元钱变成2800多元。他当即便昏倒,送到医院抢救;惊动当地媒体,以《存款变成保险单》为题,在电视台播出。其后导致该银行做全面整顿,与保险业接触的具体经办人员调离城关,并停职学习三个月。不仅如此,该银行内部规定,近期将不与保险业合作,拒售“银保”。

  某建筑工地百余人,集体购买“团险”。有一天临近收工时,绝大部分人离开拆除现场,其中两名电工因工具在场而去收拾,被背面铲车转运砂石导致残壁倒塌,造成一死一伤。民工当时起哄,建筑老板为平息事态,一方面向保险公司报案,另一方面一次性垫付40多万元,送伤者入院,为死者处理后事。保险公司派员次日到现场调查后,承诺一月后给结果。建筑方左等右盼,保险公司来了一纸“文书”,前面叙述调查事由,“主体”说明“人员下班”、“违规返场”、“铲车操作不当”、“责任在建筑方”等,全篇显现的是众多理由的“说明”。来人最后告知,此决定是省公司作出,不服者可去找省公司,与地、县保险公司无涉,与推销团险的代理人更是无关。此事件出现后,除建筑方决定走司法程序之外,在群众中也造成不好影响,理智的人说:“推销保险时,宣传的是这赔那赔保证赔,出现事故后,左拖右拖就是拖。”

  摩托车实行强制保险,消除车辆事故隐患,是无可非议的举措。笔者由衷地举双手赞成。调查中,搜到摩托车在大道上发生同类型事故两例,然而其结果完全不同。黄某在大道上与迎面驶来摩托车相撞,两人均受重伤。出事故后,当地好心人报警,交警、保险、救护等部门派员先后到达现场。最后口头结论:各自责任50%。由于事故发生地不在公路上,不能列入“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有关部门也便没有出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以“没有书面认定”为由,对此事故决定拒赔。事后,黄某找到其在该县要害部门当领导的姐夫,反映此事;该领导在妻子的“督促下”,几次找到财产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要他作出“人性化处理”。保险公司在无奈何的情况下,作出“赔偿4000元”决定。俗话说:“没有不通风的墙”。两年后,龚某骑摩托车在大道上发生与当年黄某同样的撞车事故,保险公司仍以“没有书面认定”为由拒赔。龚某及亲友与保险公司据理力争,并以黄某获得赔偿为例,坚持索赔。保险公司作出“翻新”决定:一是拒赔,若不服可到法院起诉;二是退还当时所缴保费。二者选其一。选后者的“附加条件”是“签协议”,不得再作起诉。龚某与亲友合议后认为“退保费不亏本”,无奈选择了后者。此事传开,社会上议论纷纷:买商业保险,出事故后,有“后台”就赔,没有“后台”莫想赔,这是保险公司的“硬道理”。

  四年前,江汉平原发生一件“怪事”:住在平原腹地的刘某,因疾病身故,按生前所购买“寿险”条款规定,可获得理赔款1万元。保险公司有关人员通过初步调查,认为符合赔偿条件,但须报齐有关死亡材料。谁知其他材料及复印件一概都有,独缺一份《死亡证明》。按理说,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即可证明。谁知想得简单办起来难:刘某身故后,乡、村几级领导上门,动员死者家属,将刘某遗体火化,死者遗妻准备签字,遭到死者父母双双反对,坚持土葬。最后结局是:行政处罚2000元。由于刘某生前多年疾病,家中已是债台高筑,遗妻半年后改嫁,留下一双孤老人。一位远房亲戚提醒老人,到当地派出所开具儿子死亡证明,可以领到一万元理赔款,解燃眉之急。当地派出所告知老人,须到所在村、组开据证明,然后在派出所加盖公章。老人返回村里,得到同组邻居出具的证明,至村委会盖章时,村干部为难地相告:上级作了决定,先到上面交2000元土葬罚款才能签章。老人拿着邻居出具证明到保险机构“求情”,有关人员先说:“没有公章的证明,不足为据”,后见老人滞留不走,这才告知实情:“当地政府对我们说了狠话,如果无派出所出具证明,保险公司付了赔款,便将保险公司设在境内的机构驱除出境!”老人无奈,去找远房侄儿借钱,准备先缴“罚款”,再去办理保险理赔。谁知其侄已远至国外务工,又无通信号码。待到三年后侄儿回来,老人借钱交了罚款,设在该县的保险机构已换几任负责人,多以“过了理赔时限”而遭拒。去年,两位老人双双离开人间。当地人议论:商业保险,是水中的月亮,看得见,捞场空。

  上述案例造成不好影响,严重制约保险业健康发展。要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消除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理应先弄清楚其产生原因,然后才便于“对症下药”,根治铲除。笔者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某市有财保、人寿等机构24家。其销售队伍可谓是“五花八门”。从职业上分类,有干部(大部分是离岗休息或退休者、村组干部)、教师、医生、个体经营者、打工者(包括返乡人员)、工人(包括下岗者)、居民、农民、手工业者、陪读家长等,有的公司还有发廊小姐、“无业游民”。从年龄上分类,有20岁下、20~30岁,31~40岁、41~50岁、51~60岁及60岁以上者。从亲友关系方面分类,相互引进保险行业的是战友、同学、同事、邻居、叔侄、姑嫂、堂叔亲缘、表亲关系等,不乏暗恋或其他非正常关系。以文化程度分类,有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等,亦有初识字或年久返为“文盲”者。有的保险公司有规定,年龄18岁以上,至48岁;文化程度要求为大专。这一切难不到下级保险营销部,他们有对策,没有大学专科学历可造假:代理人本身,主动造假;引荐人员,帮助造假;呈报人员,支持造假;审查人员,默认造假。年龄上,实行代替转换:媳妇的名义婆婆做,女儿的名义妈妈做,儿子的名义爸爸做,侄儿的名义叔叔做。更有甚者张冠李戴,只要相识就冒名顶替。

  队伍“五花八门”,销售“各显神通”。一是“保额”说成领“现款”。条款规定是身故或全残方可给付,偏偏说成生前可以领,信口睢黄“生前生后领取一样多”。二是“分红”率无限夸大,“最高分红极限”说成是“最低保证系数”。更有甚者,空口无凭地编造三年成“倍”数,五年“翻番”数。三是夸大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健康”类保障撇开条款滥讲解,说什么“大病保,小病保;病也保,伤也保”。四是利用权力搞销售,把下属“变成”客户,半诱半胁销售保险产品。五是利用亲情搞推销,利用打工者在外,空巢老人水平低的“机会”违背条款“许空愿”,“小恩小惠”促签单。六是短期行为:客户数年积累准备存银行,误导他人缴首期,不管以后续期保费能承担与否,出现矛盾后代理人离开原籍,一走了之。

  上述种种,有的客户在代理人的误导下信而不疑,有的客户心存质疑,代理人便进一步误导:我们保险与银行一样,同属金融企业,银行存款可以取,我们保险可以退。明知退保客户受损失,咬紧牙关不露风。销售过程的误导,保费收入进来也就“质量不纯”:“人情保费”、“权力保费”、“面子保费”众多,有些甚至是带病、带伤投保来的“垃圾保费”,鱼目混珠,良莠参差。“张三不说,李四不知”,营销机构见到保费数额月月增,不管鲜花烂叶还是毒草,“装进篮子就是菜”。

  改革开放前,我国保险业是“一花独放”,且为国营。省、地、县(市)各级保险机构,与所在地其他职能部门一样,等同于厅、处、科级。干部由组织部门任命,业务接受当地政府领导。在“官本位”影响特深的中国各级政府人员心目中,保险业的一切都应与其“合拍”。否则就是“不地道”,不时念起“紧箍咒”。原属国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受行政“管控”的“惯性作用”虽然日渐减弱,但因“官本位”意识的根深蒂固,却无法彻底摆脱。这便导致保险消费者权益难免不变异。由于陈旧观念主导着相当一部分人的意志,对保险业发展的“行政干预”便自觉不自觉的出现。“支持殡葬改革”、“配合计划生育”等要求,便践行到保险续收、理赔等关键“部位”之中。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重要“指标”之一理赔,本来是各保险公司依法作出的。然而行政干预并不“旁观”,不时会有人出来指手划脚:哪该赔,哪不该赔,哪可以赔,哪不能赔。

  行政干预,在当今商品经济社会里仍有潜在市场,较起真来让一些保险营销机构伤透脑筋。这是因为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是存在于“真空”里:车辆出行发生事故交警管,悬挂广告标语城建管,场地宣传保险市场环卫管,征收防汛费水利管,行风评议纪检管,出现诉讼案件法院管,况且各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展业、增员等,需要一个十分宽松的人文环境。笔者调查中有人反映,某县某乡的主要负责人,因其行政干预一件理赔案遭到营销部拒绝,便在一次村组干部会上扬言:某某保险公司“太不地道”,你们别理他们,凡村组干部是他们这个公司代理人的,迅速退出,专心致志干好本职工作,不能一心二用。凡不退出的,说明你没有一心一意为群众办事,扣发本年度特殊的比例的津贴。群众是这个公司代理人的,说明有了一份高收入,不纳入“低保”评审范围。不言而喻,如此行政干预,对这家保险公司在该乡增员、展业会带来多大负作用。

  有鉴上述,处于保险业基层的营销部以及业务队伍,在“无力回天”的情况下,不能说他们“委曲求生存”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变异没有苦衷。他们在观念陈旧、行政干预的“环境”里,“唯权从命好办事”也便成了他们的唯一选择。

  任何单位、任何企业乃至任何人,生活和工作在社会中,无时不遇到各种矛盾。保险代理人队伍参差的原因之一,是许多有识有才者不愿意加入。这是因为其地位低下的缘故。银行、证券、保险同为我国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保险业基层员工及代理人不敢与同层次前者相比。特别是代理人的地位,远不如农民工权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调查中有人反映,保险代理人社会地位远远低于环卫部门雇请的临时工。每逢节假日,市长、县长在建设局、环卫局领导的陪同下,去慰问那些临时工。究其原因,现在县市一级各项各业都有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银行等,因业务出现纠纷,有县市一级银监分局(或为办事处)进行协调。而各保险企业在县市一级少者五、八家,多者数十家,因增员、展业出现无序竞争(有些甚至是采用不正当手段),保险消费者权益变异等,无人管无人问。采访中,不乏有保险消费者参加,有人大胆提出:“我们这群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伤害时,有苦无处诉,有理无处说。市里有一个消费者协会,我们去找过,他们受理工商业方面的来信来访者,对我们不闻不问。我们去找信访部门,他们解释说,保险属特殊行业,我们受理后无法转到相应的职能部门。”

  调查中发现,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确是“无娘的孩子无人管”。涉及承保方责任的,保险公司不会“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涉及其他部门、其他人责任的,保险公司执法无资格(企业不是执法主体),协调无能力(没有职能手段),调查无权力(国家没有哪个部门授权)。其他有资格、有能力、有权力的部门,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这也难怪,县(市)一级有哪个职能部门与保险业关系紧密呢?谁又愿意“拨开草丛寻蛇打”呢?

  保险消费者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也存在客户自身不够重视的因素。调查中发现:湘鄂边山区县市农村,绝大多数都是“打工经济”。每年正月初出门、腊月尾归家者占绝大多数,也有少部分人几年才回一次家乡。笔者在一家县保险支公司调查,见到有两人来退保,因为已过三年时间没续缴保费,按公司“两年不续自动失效”的规定,再无任何挽救措施,只能眼睁睁看着客户退保蒙受巨大损失。在笔者走访纪录中,类似情况20例。其中打工两年在外,多次变换手机号码,无法联系的5人,占失效保单客户的25%;父亲购买保险,儿女不知情,后病故。儿女当时连同衣箱废纸误烧,失去通讯联系1人,占5%;在沿海外地打工,家乡保险代理人去打工处销售保险时购买了保险产品,后客户手机被盗,又因与人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改道上 海打工,两年未归者2人,占10%;原居湘鄂边一个偏僻山村,打工后给本人和妻子各买一份保险,后全家迁居外地区落户,从此失去联系(至今不明),占10%;因系“亲友保单”,代理人离司,客户主动放弃缴费,致使保单失效者3人,占15%;购买保险之后,出外打工,误入传销歧途,三年未归的5人,占25%;失落保单,未作遗失补办,加之家庭户用电线%。

  上述情况,保单失效的主要责任或部分责任与客户有关,但业务员(代理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弱也有一定关系,续收并未像销售产品那样执着,或因代理人改做他项工作,认为保单失效与己无关,顺理成章办理退保不麻烦,客观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前几年,进入湘鄂边一些县(市)的保险机构,因队伍不专业,销售保险产品额每份多为300~500元。这给续收保费带来极大困惑:业务员(续收专员)上门去收,因打工、出门等极难会面;偏僻山乡到县城路远车船费高(每趟来回近50元),客户认为主动到公司缴费“不划算”;客户邻近有保险代理人,往往又因不同公司,彼此“不卖账”,不协作;同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又认为“义务代收”费时费工费钱(车船费),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心理,将“消费者权益”忘于脑后。

  展业方面如此,增员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调查中得知,各个保险企业对员工、代理人有较细规定,对违法、违纪、违规者,有严格规范措施。保险企业员工,特别是代理人,来源于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且素质高低有别,销售产品的能力各异,加上从事的工作具有面广、流动、分散特点,政治上无党纪政纪约束,业务上以销售确定收入,代理人中的业务主管,依凭销售“佣金积累”在一定期间内达标晋升而成,完全脱离了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考核。虽然有的公司有相应规定,而真正的“硬条件”则是前者。加上各公司之间增员(代理人)竞争,各公司基层机构十分看重人力增减。各公司增员时,把“一切向钱看”作为“吸引手段”之一,助长了代理人“金钱至上”心理。以某县为例,20世纪90年代的3家保险机构,发展到现在28家,每新增一家,同一企业的上级便给一定的“财务支持”,用来提高新人入司的“底薪”,少者三个月,多者十二个月。新来的机构急功近利,不择手段挖兄弟单位“墙角”,美其名曰“同行业引进”。“引进”的“老员工”,视同新人入司,享受新人“底薪”;“引进”一个团队(业务室或业务部),少者数千元,多者数万元。调查中发现,钻“同行业引进”空子者,不乏其人。该县有的代理人“跳槽”数家,今日是甲公司代理人,转月又成乙公司代理人。“跳槽”最多的不少于十几家:该县所有的保险机构,来一家“跳”一家,成了“有来必跳”。这些“跳”槽之人,累计不低于上千人次。面对这种局面,企业之间全无“商业机密”可言,更无章法可循。

  由于上述因素,销售误导在这些人中屡见不鲜,导致消费者权益变异的情况,时有发生。

  披露问题,分析原因,目的是处理问题。笔者才疏学浅,就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变异,提出如下思路,有待专家学者教正与完善。

  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各行各业应积极做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全国保险行业的“根本”,各个企业都必须依据此法来治理本企业。走科学发展的道路。

  《保险法》第一章中明确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在此,作者觉得应建立健全省、地、县(市)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目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已延伸至县(市)一级,保险业应参照实施。这也是遵循法律实施规律而所需要的,必有的。

  保险业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并保持持久性;把“文明创建”引入保险行业,提升企业文化品位。实施守法经营。此处所言之“法”,应具有广义,除《保险法》之外,其它法律和法规,也应包括在内。

  举国上下,进入“六五”普法阶段。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省、地、县(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普法”实施部门的支持,将《保险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等,纳入全民“普法”内容。据笔者所知,自《保险法》实施之日起,17年来历届“普法”活动基本未能纳入全民“普法”主要内容,仅为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行业内部学法内容,以致广大群众知之甚微。因而普及《保险法》知识已是刻不容缓的大事。

  保险行业,流动性最大的是销售队伍。各公司将增员纳入“永恒主体”工作来抓,仍不免出现“两高一低”,即入司率高、离司率高,净增长率低。长者数年,短者数月。大有“运来抱个金娃娃,产品好销就出发,无单可签转回家,没有底薪无牵挂”。相反地,保险公司的行管人员、理赔人员、续收人员相应“留得住人”,很少有“跳槽”、“脱落离司”者。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思路。

  现在,不少公司在县级设有机构,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通常来说,城区营业销售队伍对比乡村销营队伍较稳定。乡镇则有可能会出现大起大落现象,一时有多个业务室,甚至业务部,一时“全线崩溃”,有的乡镇甚至成为“无代理人团队”区。在调查中发现,有一个县级市,某公司在乡镇设兼职行政管理人员(即固定500元津贴,另外享受代理人佣金),兼职组训人员(津贴十佣金),负责开拓乡镇营销市场,同时租用一定的场所,作为乡镇网点队伍学习、培训、开会、文化活动的基地,有利于克服代理人“游击队”作风。

  没有特殊的比例的稳定收入,就没有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队伍。电器销售如此,酒类销售如此。服装、鞋帽等纯进料加工行业,为了稳定队伍,都形成“包吃、包住、报销往来车船费和免费发放工作服”不成文的规定,实施员工衣、食、住、行基本保障。作者觉得,代理人除销售保险产品之外,将续期收费任务也一并交给他们,既保证其开拓新市场有积极性,也能做到收缴续期保费有较稳定收入。再是将佣金压缩比例,实行一部分基本工资,弥补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服务客户做公益性宣传等误时误工的损失。

  就现状而言,县(市)级为公司者,有专职理赔人员一名;属营销部者,一般没有专职理赔人员。出现理赔案件,还需电告地级机构派人前往。这从空间、时间两方面都使其感到力不从心。这便有必要在县(市)设公司的各乡镇,县(市)设营销部的地方,配备必要的兼职理赔人员,待遇可实行“津贴十佣金”方式。也可从热爱保险工作且秉公办事的乡、村干部中聘请,给予相应的津贴。

  销售是“指标”,客户接受是“环境”。没有相适应的环境,完成“指标”要加倍努力;有了优越环境,完成“指标”省力省心。任何事的办成,需要群众理解、拥护,方能收到良好效果。调查中,一位老人就此事举例说:“单一军事观点,拉壮丁凑兵员,拉一个跑十个,老百姓逢国军就躲;提倡群众观点,青年踊跃参军,红军一来就报名。”由此折射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

  有的公司增员时,大言无愧地宣传:“你想发家致富吗?请到我公司来!”有的对新入司者“画饼充饥”:一个月转业务员,每月3000元;六个月晋升主任,每月6000元;两年晋升经理,每月12000元。能否实现,保险营销者心里都明白,按时成功者约占2%,98%的人便会给自己重新“量体裁衣”。如此“以个别替代普遍”的做法,犯了“以偏概全”的大忌。作者觉得,当今社会,物质必备是前提,精神必须是核心。若将物质喻为身体,那么精神便是灵魂。由此说明,服务领先理应是保险行业必须强化的一种意识。

  工作责任感,是科学发展保险业前提。通过量化工作责任,促使员工注重工作过程,相应激发增多“从己做起”意识,便能收到良好效果。

  没有“自我加压”意识,便缺乏制度执行动力,其表象是制度卡人,其实质是成为“准则”杠杆的“上限”;有了“自我加压”意识,便能激发制度执行的热情高涨,其表象是制度诱人,其实质是成为“准则”杠杆的“下限”。

  根治保险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问题,关键在基层。其权益保护,上层反映在重视程度,基层反映在践行效果。重视的结论, 很大程度是“务虚”,只有践行的结果,才是“务实”。

  新闻媒体,具有“快节奏”反映的特点。其对予扬长避短、利于及时纠正等,具有其它监督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常言道:“工作做得好的,爱新闻部门;工作做得差的,怕新闻部门。”由此可见新闻监督功能和力度之一斑。

  层级监督,与同级监督近义;其监督的力度更大,其原因主要在于含有“纵横交错”监督的含义。这种“交错”既有内部监督的“内涵”,又有外部监督的“外延”。

  这里所指客户,是广义的。其不仅包括已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还包括暂未购买保险产品的“准客户”。这里的“群众”,既指客户,也指保险业队伍。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方式有客户对保险队伍的监督,又有队伍中团队与团队、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监督,还有自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