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是啥意思董监高各自的责任及减持规则_党群动态_安博体育最新登录地址-安博官网APP入口
董监高是啥意思董监高各自的责任及减持规则
发布时间: 2024-05-29来源:党群动态

  “董”表示的是公司董事,是由股东大户选举或者其他的民主职工代表组成,每届的任期是不能够超过三年的,当然可以连任。

  “监”是指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按适当比例组成。关于职工代表的数量是不能够低于1/3的,董高两者不能够兼任这一职务,同样是任期三年,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连任。

  “高”是指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和其他的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的一些其他人员。

  董监高是啥意思基础的概念大家已经是比较清楚了,对于其具体的职能的了解对于大家认识这些管理人员会有更多的帮助。

  在公司中谁是公司的高级经理由于公司性质不同,经营规模不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也不同。具体来说谁是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章程决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结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虽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公司的股东如果不在管理团队中,就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股东会的权利包括十一项。

  一是对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资本预算有决定权;二是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并还有对于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具有决定权;三是对公司董事会报告进行审议;四是对于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五是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是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是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是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是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是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一般为三至十三人。依据公司规模大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主要职权有十一项。

  1.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可以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有时我们也被称为执行主管。私营企业的公司监事会作用不大,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权利仍然很大。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有七项。

  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履行职责的行为做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还需要设置经理层,也就是说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从制度层面,我们把公司的结构分为“三会一层”。

  其实很多所谓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属于打工者,就是为股东和董事工作。当然,打工者可以担任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不能进入股东大会。很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由公司董事兼任,不过很多不允许兼任监事,因为监事会是做监督的工作。

  那么哪些岗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呢?一般来说是公司的总经理和总经理团队的成员,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比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等。如果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高级管理职务由公司章程决定。二是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比如总经理与董事会都是董事会任命的;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相关规章制度和量比减持数量标准不变的基础上,聚焦明显问题,加强完善现行减持制度,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行为,避免集中,大规模无序减持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主要措施如下:

  1.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严格遵守股份相关锁定期的要求,切实履行限制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2.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止“过桥减持”。明确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数量和持有期限要求。

  3.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4.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的股东和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减持行为。

  5.完善减持计划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加强完善和完善上市公司和董监高新大股东股份转让前、转让中、转让后的报告、备案和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精准”减持。

  7.对以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为主的风险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8.明确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一并计算持股量,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股变相减持股份。

  9.切实强化证券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违反证券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采取对应的惩戒和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