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家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为大家就审计署最近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在线访谈,就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等方面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欢迎您。
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叫“一场风花雪月”的网友提出的,很多网友对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特别了解,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它与其他审计有什么区别?
我们平常所讲的审计一般是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绩效审计,它主要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通俗地讲,前者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做的审计,后者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做的审计。两者在项目组织、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
还有一个问题,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和过程,中央出台新的规定有什么重大的意义?
我先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党的明确提出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二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中央近期出台的干部管理监督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的需要。1999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四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的需要。十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出台《规定》是为了总结经验,规范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
第二个方面,《规定》出台的过程。《规定》的出台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历经四年时间。
2006年,新修正的审计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了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审计署与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共同起草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并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征求了部分中央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09年上半年形成《条例(草案)》。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白准确地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与国务院法制办商议后认为,吸收《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内容,对两办《暂行规定》做修改完善,起草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更加有助于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基于以上考虑,在两办《暂行规定》和《条例(草案)》有关内容的基础上,重新草拟了《规定》送审稿。
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审议同意,2010年10月12日,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正式颁布实施,并于12月8日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个方面,《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规定》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第二,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第三,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
谈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给网友介绍一下,经济责任审计可能有很多人知道有这个概念,我们这些年也一直在做,但外国就没这个概念。据我们不难发现,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审计制度,但是只有中国在搞经济责任审计。我们这几年到国际舞台上,有关方面对我们的经济责任审计很感兴趣,我们也在介绍这是我们很有特色的做法。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一些国家了解了经济责任审计之后,他们都以为中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富有特色的,也是富有成效的,有些国家也希望向中国学习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逐步的提升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做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状况,以及中央关于全方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有网友也提出,审计署多年来一直在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从2000年开始对省部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共对53名省部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规模在逐渐的扩大,仅2009年和2010年就达到37名。通过对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为全方面推进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机关要出示什么样的报告?这些报告分别送往哪些部门、单位或个人?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要出示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分别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结论性文书,主要是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主要发现了哪一些问题?对这样一些问题是怎么样做责任界定和处理的?
我先说一下审计发现的主体问题,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大经济决策方面,部分决策存在决策程序违规、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问题。
二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相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一些地区和单位在产业体系调整、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方面存在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不够到位、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
三是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财政预决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隐瞒转移收入、挤占挪用资金、虚增虚减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四是风险管理方面,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预警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一些企业存在主业不够突出、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足、国有资产未能实现保值增值等问题。
五是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方面,部分单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层级过多、对下属单位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六是遵守廉政规定方面,个别领导干部存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侵吞国有资产,以及超标准配备车辆、兼职取酬、参与集资分红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以上这样一些问题有的在机关表现的比较突出一些,有的在企业表现的比较突出一些,我在这里只是概括地讲,没有分企业和机关。
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有一定的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区别不一样的情况,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责任界定。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根据十多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规定》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加强完善和细化,将其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了责任划分的依据。这种责任划分充分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审计结果利用的便利性,更加明确和具体。
审计处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来得到的、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移送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正在慢慢地建立与本地实际相符合的行政问责或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地方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干部评议、行政督察等制度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审计评价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依照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和法规、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进行审计评价。
二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评价既要肯定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存在的主体问题,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三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还要强调的就不可以对没有审计的,或者是没有审计清楚的事情作出评价。
之所以要审计,就是因为有人关注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所以我们要提交报告。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都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请问,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由谁来审计?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我非常理解网友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在《规定》出台以前,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同级组织部门商请或者委托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规定》明确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审计。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无法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规定》明确在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按照总理指示具体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如何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这个问题也提得非常好,审计就是要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有明确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制度规范,也有专门规定用于约束和监督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比如审计人员回避、保密、职业道德和审计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任追究等,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规定》专门增加了一些条款,比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为了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还特别确立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
《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提起申诉和申请复核的途径及期限,以及审计机关办理复查和复核的期限。主要内容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目前还存在哪些不足、困难和问题?您对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什么设想?
首先,我说说取得的成效。十多年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融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领导干部共计41万多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38万多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3万多人。审计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问题金额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合计684亿多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共计1.81万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0.72万人。
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审计报告、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等超过40万篇,为党委和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是依据,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个方面,不足、困难和问题。从总体上看,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地推进、不断深入,有效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但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任旧存在一些不足、困难和问题,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一是审计对象尚未实现全方面覆盖。《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在审计实践中尚未完全覆盖。详细情况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实现全覆盖;市(地、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断推进,对市委书记的审计仍处在试点阶段;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规模逐步扩大,但是对省委书记的审计尚未进行过试点。
二是审计规范化建设不够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很大进步,但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计划性不强、临时追加项目较多;一些地方仍然以离任审计为主,任中审计比重较小,审计时效性不强;审计内容不够规范完善,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不够科学准确;责任追究制度亟待落实等。
三是审计工作质量有待提升。目前,部分地方在审计质量方面任旧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审计质量很难保证;审计内容不够全面,仍然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缺乏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全面审计;审计评价指标不够健全,影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客观评价等。
第三个方面,下一步工作设想。《规定》颁布施行后,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会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谱写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新篇章。今后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方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在继续巩固和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省部级以下行政领导干部审计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推进县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扩大市地委书记审计的覆盖面,稳步开展省市委书记审计试点。加大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推动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
二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一同研究制定贯彻《规定》的实施建议,制定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等,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地将结合真实的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与《规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各级审计机关将逐步加强审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完善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改进审计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这个《规定》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促使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所以我想借这个机会对领导干部提一个建议或忠告:“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也就是说,领导干部要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实际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网友对被审计人的审计结果是否公开,什么时间公开,多大范围公开都提出很多问题。您怎么样看待这个问题。
审计的结果应该公开,不仅把审计结果送给被审计人、他所在的单位和相关的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甚至应该向社会公开,至于公开什么内容,或者以什么形式公开,实际上这些年审计的一些领导干部,我们已把审计结果公开了。因为审计一个单位领导的时候,既是对他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审计,也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事实上,我们已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形式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了。
《规定》第38条,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际上有些地方慢慢的开始探索,但只是初步的,还很不完善,还没形成制度化。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逐步走向规范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信息除外。
规定总要一步步的完善,还有值得肯定的方面,关键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到个人,有些官员就会肆无忌惮,请问如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您怎么来看这个问题?
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审计察觉缺陷或者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之后,在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会下达审计决定,要求予以纠正或者是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但是查处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很久,有的结果可能是由做出处理的部门予以公布的,这样一个时间段离当初审计察觉缺陷的时候已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就是要揭示问题,让有关人员得到惩处,并对健全完善制度,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在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过程中怎么样才能做到全面的审计突出重点,对组织部门提出的计划有没有一些约束的机制?
这个问题也提得非常好。我刚才讲到我们存在的不足和困难就讲到了计划性不够强,如何制定计划,怎么样才能做到审计突出重点,这确实是我们应该很好的考虑和研究解决的问题。面对众多的审计对象需要审计,审计资源总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应该审计的领导干部都审计了,从道理上讲都应该审计,但如何突出重点,如何安排计划,都应该分清轻重缓急。
这些年有不少地方,大约一个干部任职期间会审计一次,有的是在离任的时候审计,有的是任期进行审计,大约是5年一次。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很好的协商,已形成很好的制度,使每一个应该接受审计的人都能接受审计,但也考虑到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和审计质量的要求,要具体到每一个地方,应该审计哪些人,再去审计哪些领导干部,这个要根据每个地方的真实的情况,审计部门和其他的单位做协商。
刚才网友提到如何制约审计部门,不存在谁制约谁的问题,具体审计哪些单位要由组织部门提出委托的要求,这个委托都是可以商量的。有些时候可能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建议,然后再由组织部门委托,最后确定下来。我想,既要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所有的应该接受审计的人都能接受审计,同时也要使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比较均衡,使审计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否则审计需求过大,而审计资源有限,审计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
网友也有这样的提问,现行的《规定》和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有什么突出的差异?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现在的《规定》是在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基础之上发展演变来的,是依据这一些年的真实的情况和新的要求总结提升来的。现在的《规定》和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差异可以做这样的概括。
一、审计对象提升了。原来的《规定》是县处级以下,后来扩大到地厅级,这一次明确规定所有的省部级及以下的领导干部都要审计,就是审计对象级别提升了。二、审计内容深化了。随着这些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发展,大家认识到哪些是应该审计的,哪些是应该细化的,所以这次对内容更加细化了,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审计程序规范了。一开始的时候不可能规定的那么细,大家真实的操作起来程序上还有一些灵活性,也有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随着这些年实践的深入,尤其是在大规模审计实践的基础之上,我们已积累了一些经验。所以,这一次从联席会议制定审计计划,到审计实施,一直到最后审计报告的出具,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一系列的程序,都更规范了。
四、结果运用强化了。这一次在《规定》里面不仅要求要审计,不仅要出报告,更关注这个报告怎么使用,所以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结果的公开制度,就是使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互相之间的配合更紧密了。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和通常的审计不太一样。经济责任审计有联席会议办公室,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很重要的特点。这次在《规定》当中,对这些部门应该建立什么机制,如何运作都有明确的要求。
我想这就是新的《规定》和原来两办《暂行规定》的区别,突出表现在以上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