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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 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
发布时间: 2024-07-26来源:安博体育登录入口

  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对司法权、检察权运行的一场深层次意义上的变革,上周刚刚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专门强调“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十年来,司法责任制经历了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落实和完善”的过程,这既体现出党中央一以贯之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更蕴含着党对司法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持续深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为贯彻党中央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部署,2023年下半年以来,最高检组织专门力量对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2020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同步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史卫忠指出,《若干意见》的修订,最大的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在职权配置方面,《若干意见》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若干意见》明确司法办案职责的同时,还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

  《若干意见》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若干意见》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办案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同时规定“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介绍,“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内容。《若干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已经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查评定。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

  石献智解释道,案件质量评查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即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常规抽查,是指对于每位检察官,每年度按照少数或者特殊的比例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重点评查,是指对于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要重点关注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察觉缺陷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进行逐案评查。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检察工作实际,选择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某些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组织并且开展专门性的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如何运用?石献智表示,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一方面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对于经评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实践中也是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切实将司法责任制要求贯彻落实到各个办案环节。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史卫忠说。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介绍,自2020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有力促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但也存在追责惩戒不及时、程序不规范、责任认定不精准、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同时,《条例》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

  “只要调查认定当事检察人员确有责任的,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检察机关,都要被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司法责任。”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说,《条例》进一步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检察机关决不把‘终身负责’当做口号。下一步,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部署,通过逐渐完备制度机制,动真碰硬开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持续推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地落实,倒逼检察办案人员更加担当尽责、公正规范行使手中权力。”王炳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