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反腐新闻,真是应接不暇,被查被处置官员接二连三,为ZY反腐败决心点赞!
先来看6月28日新闻: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贵州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周建琨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周建琨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2年11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周建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6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周建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周建琨严重违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周建琨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来得到的;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核检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三则新闻,三个提法,从时间顺序来看,周建琨首先是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次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再次是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宣布逮捕。这三者之间是啥关系呢?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违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可见,纪律审查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委员会。根据《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 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可见,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中国党员。
同时,根据《中国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可见,纪律审查就是纪律审查是指机关对经过初步核实,确认已构成违纪的党组织、党员进行立案审查的一种措施。
首先来看监察机关是怎样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其监察对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能采用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依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可见,监察调查是指监察委员会依法对经过初步核实,有证据证明监察对象已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做出详细的调查的一种措施。
所以,一般官员在涉嫌违纪违法的最初,如果是gcd党员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一般采取的是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如果只是党员,一般都会采用的是纪律审查;若果只是履行公职的公职人员,一般都会采用监察调查。
《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违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可见,被开除党籍是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后,由党委或者机关对违纪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
开除公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第七条规定: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那么谁来给予公职人员处分决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可见,开除公职的做出机关可以事监察机关、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等。
首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能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嫌疑犯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能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核检查起诉期限。
所以,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由监察机关移交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综上,一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如果涉及违纪违法,首先启动的是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次是开除党籍或者开除公职,再次是移送起诉,最后法院审判,直至监狱服刑。官员违纪违法后,要经历这么多程序,实质是体现中国法治的进步,以及国家对人民权力的保障,对公权力的限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