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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之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发布时间: 2024-05-01来源:安博体育登录入口

  原标题:【廉洁之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做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的最终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规定本条的最大的目的是为了聚焦反腐败职能,将监察委员会负责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的责任、任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改革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使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一是监督职责。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和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不是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职人员发生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廉政教育的根本内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讲规矩、守法律成为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慢慢地加强不想腐的自觉。监督检查的方法有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内容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二是调查职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一项重要措施。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类型。本条列举了公职人员7类主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执纪审查、巡视等发现的比较突出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贪污贿赂”,主要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行贿受贿等破坏公权力行使廉洁性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主要是指为了私利而用欺骗、包庇等方式从事违法的行为;“权力寻租”,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反或者规避法律和法规,谋取或者维护私利的行为;“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违反或者规避法律和法规的手段,将公共财产等利益不正当授受给有关组织、个人的行为;“浪费国家资财”,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三是处置职责。这项职责最重要的包含四个方面内容:(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委员会根据监督、调查的最终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问责的对象是公职人员中的领导人员,这中间还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的最终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4)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根据监督、调查的最终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的。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被提出建议的相关的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