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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印发《境外管帐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组织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事务报备暂行办法》的告诉
发布时间: 2024-08-09来源:项目管理

  为规范境外管帐师事务所承受境外组织托付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组织债券发行办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务部公告〔2018〕第16号),财务部拟定了《境外管帐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组织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事务报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境外管帐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组织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事务报备暂行办法

  境外管帐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组织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事务报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境外组织债券发行办理,规范境外管帐师事务所报备作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组织债券发行办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务部公告〔2018〕第16号)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管帐师事务所承受境外组织托付,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以下简称“从事境外组织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事务”),应当契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组织债券发行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则的条件,并承受财务部监管。

  第三条 境外管帐师事务所从事境外组织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事务,应当至迟在境外组织提交发债请求前20个作业日向财务部进行初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年5月31日之前向财务部进行年度报备。

  (一)境外管帐师事务所从事境外组织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事务报备表(附);

  (二)境外管帐师事务所地点国家或区域准予该管帐师事务所执业的相关资料,如执业答应。

  第五条 境外管帐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报备时,应当提交境外管帐师事务所从事境外组织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事务报备表。

  第六条 境外管帐师事务所从事境外组织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事务施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务管帐行业办理体系。

  第七条 境外管帐师事务所初次报备或年度报备触及相关支撑性文件的,应当选用电子文档方式,经过财务管帐行业办理体系上传。

  境外管帐师事务所报备信息不完全或许报备资料不契合规范要求的,财务部在收到报备资料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奉告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境外管帐师事务所应该根据要求,在5个作业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存案。

  第十条 境外管帐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则报备的,或许在报备过程中隐秘有关状况、供给虚伪资料的,由财务部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并排为要点重视目标,按程序告诉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 财务部作业人员在施行存案办理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许走漏国家秘密、商业秘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等国家相关规则追查相应职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职责。

  境外管帐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组织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事务报备暂行办法(含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