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区委第135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以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及政府投融资平台筹集的债务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能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概算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经审批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项目单位理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第六条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项目单位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投资概算审批。申请投资概算审批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单位概算申请后,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概算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原则上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第八条概算审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项目投资概算开展审查,在征求项目单位意见后,向区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查意见,作为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投资概算的依据。概算审查机构与项目单位就概算内容存在较大分歧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其他中介机构予以确定。
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单位概算申请后,除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查的工作时间外,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经审批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10%,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查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介机构备选库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15—20家。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概算审查咨询费参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业务的性质、特点和工作量,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下浮一定比例的原则,与评估审查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概算审查咨询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每年初可根据上年度审查咨询费支付结余情况对预算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投资概算批复后,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项目单位编制、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不允许超出批复投资概算的工程费用,若超过批复投资概算的工程费用,项目单位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审计或实行备案。项目投资概算批复是审计和项目单位内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未履行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程序自行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出现超概算应按程序报批但未报批等情况,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区政府。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和项目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审批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中介机构审查时间不超过12个工作日;对重大项目应商请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上述程序后方予核定批准,核定批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审查核定后予以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对过错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原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上报区政府,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关责任。
(二)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概算审查、批准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概算调整工作;
(四)配合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及概算管理情况开展审计。
第二十七条区级行政主任部门在概算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研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批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开展审查和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二)监督指导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工程建设,加强实施检查,严格概算控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开展概算审查,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沟通解答;配合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情况开展审计。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在概算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前期工作,并达到规定的深度;主动配合、督促、协调中介机构高质高效地开展前期工作;
(二)主动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和审概机构开展概算审批工作,及时提供、回复审批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对确需设计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构审批;加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概算、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四)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单位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稽察和审计;配合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做好概算管理监督检查和保障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将概算审查咨询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依法依规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支持配合概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区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在概算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可研、规划、设计、概算、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三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在概算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出现以下情形,由区发展改革委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故意隐瞒概算管理过程中评审、检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上级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概算的项目,区级不再审批。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仍按现行模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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