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所属子公司管理控制,规范企业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强化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进行管控,提升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同时承担《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控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派往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一定要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三)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管理层与委派人员进行派出前谈话,并就外派人选的有关情况做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报总经理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
(五)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代表的权利, 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代表的义务;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 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
(七)提交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CEO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接受他人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任职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后,行使表决权,按公司对外派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 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应从公司现在存在员工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任为公司员工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随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另行委派。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实现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经营业务做核算、监督和控制,强化对成本、费用、资金等重点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原则上应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如因业务需要须另聘注册会计师的,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的资料最重要的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分析报告、产销量报表,以及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做担保事项报表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 1个月内,向公司报送任职参股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每月应向公司CEO、首席财务官和财务部报告货币资金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借款或将资金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 控股子公司财务专员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可拒绝付款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公司财务制度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的,应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谨慎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要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的策略和总体设计,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从总体计划和真实的情况出发,在科学论证和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与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共同制定经营目标。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应将总目标细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报公司CEO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决策管控。投资前应对被投事项做前期考察、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项目评估等程序,做到科学、规范决策,实现投资效益合理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如下投资事项做管控: (一)股权类投资,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三)工程建设投资,包括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等房屋的建设投资等; (四)信息系统软件的投资,包括信息系统开发、软件采购等;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投资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投资事项时,若投资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的 30%,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应就控股子公司的投资决策事项,若投资交易标的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2条所规定的交易金额披露标准,应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若投资交易标的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3条所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金额标准,则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时,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先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再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议案。公司应派遣股权代表参加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
第四十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前述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生或有几率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 1个月内,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任职参股公司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层应自觉接受公司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开展的关于重大信息报告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公务文书如需加盖公司印章,应按公司用印审批规定进行审批。控股子公司的公章、法人私章、财务专用章应分别由子公司的不同人员负责保管,具体保管人员由本公司指定。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中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应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显示自身的特点。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制作形象宣传材料时,如涉及企业名称或介绍,应交由公司行政部审稿。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确认后,相关注册资料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并协助控股子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办理,之后的年审工作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办理,并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开展。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控制度审计、管理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对审计组的工作给予配合。
第五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部负责。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和独立性,检查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 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架构设置情况、三会会议记录情况、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以及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五十八条 内部审计属于公司监督的重大事项,控股子公司任何人不得对抗内部审计。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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