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建议》(湘政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做检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经营,具备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所需专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
本办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会计职称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包括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等。
第三条受聘中介机构一定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会计师应在5名及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在10名及以上,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且在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四条受聘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派出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监督检查,有关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须执业一年以上,其他专业人员须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从业一年以上;
第五条湖南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中介机构库,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推荐本机构专业人员作为人才库候选人。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候选人员进行审核,择优提出初步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后建立人才库。中介机构库、人才库成员资格每届有效期2年,人才库成员不足时,可以从中介机构库人员中筛选补充。
人才库成员在资格有效期内因个人情况变动等不宜从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由本人或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解除资格。
第六条建立中介机构库和人才库后,所有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聘请人员原则上只能从机构库或人才库中选择,不得自行聘请库外人员。特殊情况下需临时聘请的,须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聘请的不予付费。
第七条聘请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时,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并签具聘请协议书(格式附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根据派出人员资质按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适时根据市场行情动态进行调整。
检查结束后,按照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进驻检查组参加业务培训、开展检查业务的实际天数计算工作日,中途请假外出或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工作日。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应及时结算付费。
第九条聘请中介机构必须遵守财政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聘请协议约定的职责。
第十条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一定根据财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检查项目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第十一条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应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准确;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律和法规、规定等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二条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得利用检查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与个人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农副土特产品等财物,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与个人的宴请或其他消费活动。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认为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对在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以及不认真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中介机构人员,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终止其参加检查工作、取消参加检查资格。
第十六条因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需要,需聘请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之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师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甲方聘请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1、严格遵守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财政监督检查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及时派出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参检人员须为财政监督检查人才库成员,工作中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如质如量如期地完成检查任务;
3、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检查结论及有关的资料,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准确;
4、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工作规定和行为准则,严禁发生借检查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1、付费标准:元/人·天(参照《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具体天数由检查组根据实际检查时间确定。
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提交符合检查品质衡量准则的《检查报告》、有关报表和总结材料后,及时结算聘请费用并按季或者半年付费。
1.乙方参检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聘请协议书》要求的,由甲方视情节轻重更换乙方参检人员、终止或取消乙方参加检查工作,并依照法律来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乙方违法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甲方未按照协议要求为乙方的检查履行责任和义务,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要求甲方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