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重新公开。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到公示期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从公示网站中撤下。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即与该行政处罚决定在信用网站上的公示期限一致。
答: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按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外,原则上应认定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答: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体,以音像记录为辅助,执法记录仪记录只是音像记录方式的一种,不能认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就是执法记录仪记录。
答: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备、无人机等。
答: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答: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答:依职权启动的,记录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依申请启动的,记录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
答: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答: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询问情况,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抽样取证情况,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证据保全情况。
答: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答: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答: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对留置送达等容易产生争议的执法环节,要纳入执法部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答: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答: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答:1.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2.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3.宣读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5.当事人签收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的情况;6.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答: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答:(1)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3)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4)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答:“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的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答: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主要内容是: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方式、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举措,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答:要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答:市级政府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紧急热线外,按上级政府部署将其他非紧急类政务热线整合,实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督办、办结反馈。县级政府对涉及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置、限时办结。
答: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案,按时回复率应达到100%。
9、《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如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答:(1)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2)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3)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4)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5)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6)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7)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8)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答: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答: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答:(1)在总则中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该法。
(2)在第二章中明确了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防范境外黑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措施。
(3)在第六章单独用一章节规定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国际合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进行信息交流、执法合作、警务合作、司法协助、引渡、证据使用等。
答: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答:2022年4月7日,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共6章50条,既是行政法规,又是重要的党内法规。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答:《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答:《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八五普法,是指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实施的期间是2021年-2025年。
答:突出学习宣传习法治思想,突出宣传宪法,突出宣传民法典,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党内法规。
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答:清理证明事项就是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证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就是要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如何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答: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答:“三证合一”的“三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答: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答:(1)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3)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4)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答:“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答: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主要内容是: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方式、健全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举措,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方面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答:要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完整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