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知识人民政协主要职能之——民主监督_行业新闻_安博体育最新登录地址-安博官网APP入口
政协知识人民政协主要职能之——民主监督
发布时间: 2024-05-29来源:行业新闻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根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来进行的政治监督。2017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把政协民主监督界定为协商式监督、并从八个方面对监督内容做了规范,同时要求健全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2018年政协章程对民主监督的内涵作了具体规范。强调“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来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不具有强制性的非权力监督。协商式监督是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新概括,其核心要义就是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民主监督是非权力性监督。政协非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政协监督不同于人大,监督的实质不是国家权力的使用而是民主权利的行使。

  ●民主监督的鲜明特色:以协商为原则的方式。协商式监督本身就表明政协民主监督是以协商为鲜明特色的。政协民主监督主要是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实际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并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结合在一起。这就决定了政协监督的根本原则和主要方式是协商,在协商中就相关决策政策提出不同意见,在协商中对有一定的问题进行批评,在协商中对纠偏防错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建议。党的十八大后,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一定要通过政协的职能履行反映出来。这就要求政协监督应融入协商议政之中,贯穿协商议政全过程。只有这样,政协监督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色。

  ●民主监督的实践重点:侧重于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是为监督而监督,而是为了完善政策、改进工作、推动落实。这就要求政协民主监督要聚焦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对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从大局上根本上长远上提出务实建议;要强化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存在的困难、短板和薄弱环节,紧扣关键内容,精准聚力发力;要注重通过调研视察察觉缺陷、围绕履责不力提出批评,对存在的不足督促改进;要集成运用民主监督形式增进实效,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寓监督于协商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之中,在参与、支持、服务中搞好监督。

  ●民主监督的原则要求:民主监督不能法律化。必须牢牢把住政协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这条原则要求,决不能搞民主监督法律化。这是因为,第一,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一种民主形式和民主渠道。如果将这种民主监督赋予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会改变民主监督的性质,其广泛性、灵活性和建设性的优势也将失去。第二,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只有人大才能对政府进行法律监督。如果政协监督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就成也一国二公。政治上讲民主监督是正确的,但不能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法律化。第三,政协监督建立在为共同目标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之上,建立在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之上,而不是互相竞争、彼此倾轧,如果简单地法律化,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必然影响党同党外人士亲密合作的和谐关系,影响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

  会议监督。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协商式监督力度。政协全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的比重,全员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等要安排少数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视察监督。围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领域的重要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性议题,组织委员视察团,邀请有关派和专家学者参加,深入实际、深人基层、深人群众,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提案监督。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每年遴选的重点提案应有少数的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政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领办。实行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双公开”制度,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提案办理情况做评议。

  专项监督。政协要围绕法律和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每年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联合有关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专项监督结束后要形成专项监督报告,报送党委、政府。

  社情民意信息监督。组织各级政协、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和广大政协委员,围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把人民群众中有代表性的监督性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政协组织反映,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

  特约监督。政协可应党政部门、执法单位、司法机构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或组织民主监督小组,通过建议和批评做监督。特约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深人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本委员会推荐的特约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

  别的形式监督。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收政协委员参加。重视发挥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各级政协要探索开展网络议政、民主评议等其他形式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探索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协调配合的有效途径,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